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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 一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所賦予之法定義務,於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包含諮詢、申訴、調處及評議程序等)、進行教育宣導、辦理主管機關委託事項及進行其他有助於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目的之業務之過程中,向金融消費者(或其代理人)與金融從業人員及金融服務業蒐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之個人資料時,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及第9條第2項第1款「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規定,得免依同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第1款向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為告知,合先敘明。
  2. 二、惟本中心為求完善及妥善保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是仍向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為下列事項之告知:
    1. (一)個資來源:除由當事人直接提供外,於辦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或教育宣導時,亦可能由代理人、金融服務業、主管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其他有權之人(機構)所提供。
    2. (二)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3. (三)蒐集目的:
      1. 為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賦予之法定義務,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包含諮詢、申訴、調處及評議程序等)、進行教育宣導、辦理主管機關委託事項及進行其他有助於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目的之業務。
      2. 依個資法第53條及法務部頒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能涉及之「特定目的」代碼為:○五四(法律服務)、○六○(金融爭議處理)、○六一(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六(保險監理)、○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九一(消費者保護)、一○九(教育或訓練行政)、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七二(其他公共部門(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他公法人)執行相關業務)。
    4. (四)個資類別: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之定義,可能涉及之個人資料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及戶籍地址、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件、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戶籍謄本等)、病歷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2. 依個資法第53條及法務部頒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能涉及之「個人資料類別」代碼為:C○○一(辨識個人者)、C○○二(辨識財務者)、C○○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一一(個人描述)、C○一二(身體描述)、C○二一(家庭情形)、C○二二(婚姻之歷史)、C○二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三一(住家及設施)、C○三二(財產)、C○三六(生活格調)、C○三八(職業)、C○四○(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四一(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C○八一(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八二(負債與支出)C○八三(信用評等)、C○八四(貸款)、C○八五(外匯交易紀錄)、C○八六(票據信用)、C○八八(保險細節)、C○九三(財務交易)、C○九四(賠償)、C一○二(約定或契約)、C一一一(健康紀錄)。
    5. (五)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本中心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期間為個人資料利用期間。
      2. 地區:台灣地區(包含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其他為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所必須或本中心執行業務所必須之地區。
      3. 對象:本中心、與金融消費者發生爭議之金融服務業、本中心之主管機關或其所指定單位、法院及檢察署等司法機關或其所指定單位。
      4. 方式:書面及電子方式。
    6. (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依個資法第3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就本中心所保有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之個人資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得以書面通知方式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惟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須注意有個資法第11條但書之除外規定及個資法第14條使用者付費之規定。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應為相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若屬本中心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之請求為之。
    7. (七)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若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若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不提供其相關個人資料時,就處理評議業務部份(包含諮詢、申訴、調處及評議程序等),可能導致本中心於處理上窒礙難行或生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判斷結果;就進行教育宣導業務部分,可能使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無法參與本中心所舉辦之教育宣導活動或獲得本中心提供教育宣導資訊之結果;就辦理主管機關委託事項及進行其他有助於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目的之業務部分,可能影響相關事項及業務無法順利推行致影響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從業人員權益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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