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22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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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I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11 年年報 2022
設立緣起
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多元,而金融服務業所提 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也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無論在財力、資訊 及專業方面具有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所耗費之時間、成 本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讓金融消費者於訴訟途徑外,提供一具有金融專業且能公平 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管道。
過去我國對於各類金融消費爭議的處理,係分別由相關主管機關、同業公會或金融周 邊財團法人負責,缺乏整合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單一管道及法源授權依據,爰有必要對於 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處理,訂定專法規範。
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專業迅速地處理金融 消費爭議,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參考「英國金融 服務暨市場法」、「英國金融公評服務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與「新 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運作機制及 國內相關法規,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與相關子法。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金保法由政府捐助成立,並於民 國(下同)101 年 1 月 2 日開始正式營運,藉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專責處理機制,落實強 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項措施,以期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 心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之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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